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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出轨净身出户”,这份夫妻忠诚协议法院判决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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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出轨净身出户”,这份夫妻忠诚协议法院支持了,房子判归女方!

很多忠诚协议到法院打官司,最终是没得到支持的。但近日,厦门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结果是支持了无过错的女方的诉求,把房子判给女方了,为什么本案的忠诚协议被法院支持了呢?

先介绍案情,肖某与陈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女。婚后陈某发现肖某与与出轨对象同居,还向出轨对象赠予大额财产。肖某承诺改过自新,并与陈某在2020年8月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内期间如有一方出轨,不忠于对方,出轨一方自愿放弃房产,净身出户。”

但协议签订后,肖某仍多次出轨,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间应该相互忠诚法院肯定是支持的,因为这个义务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有争议的是忠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类的财产条款,法院是否支持。

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不同法院判决也不太一样。在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简单解释一下,就是夫妻忠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双方自愿履行,法院认为没问题,但让法院强制判决,一般不支持。

那这个案子法院凭什么支持呢?法院支持的理由有这么一段话:《协议书》系陈某发现肖某出轨后由双方签订,且约定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中过错方“自愿放弃房产”的内容清楚明确,可以视为双方关于陈某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时或肖某再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时承担财产惩罚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可其效力。

对于判决的这个释法说理,我的理解不知道准不准,法院是在这个问题上打了个擦边球,因为肖某是在出轨后和陈某签订的协议,而且协议中说“婚姻期间有一方出轨,自愿放弃房产”,而不是说“我将来再有出轨,自愿放弃房产”。所以,法院借这个理由认为肖某是已经自愿放弃房产了。当然,我认为法官这么判也和肖某不但出轨,而且还存在挥霍和隐匿共同财产的行为有关,本来这些行为就损害了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所以,本案的忠诚协议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应该说,本案法官也是动了不少脑子,但从最高院的态度上来看,我们确实不能因为这个案子的结果就得出结论:这类忠诚协议都会被法院支持,还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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